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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22日 皖发〔198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
  (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甩费
  (一)宿台应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057号文件规定的房租标准,收缴房租。
  (二)水电费自理。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三)宿台有暖气设备的,冬季取暖费用自理。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调动工作不准带公家的家具。已配备的一般家具,可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已配备的沙发等高级家具可继续使用,按照规定收取租金,未配备的,不再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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