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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协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五、各单位应欢迎国内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其它专业人员来我省参加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和发展战略的研究、论证工作,或担任顾问。对提出有价值的技术、经济措施和合理化建议者,可视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较优厚的奖励和报酬。
  六、与我省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将获得的分成资金、奖金和各种酬金折成一定数量的产品或物资的,各单位应根据资源情况尽量予以满足。客方分得和折换的各种产品、物资需要运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
  七、凡应聘来我省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经济待遇和住房条件均予以从优照顾。属于我省急缺专业,调入各县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和调入省辖市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市户口,待业子女中可安排一人就业。
  八、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与外地单位开展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补偿贸易、专业化生产协作、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可以成立实体性的和非实体性的经济联合组织。这种协作和联合,可以在同行业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协作和联合的重点,应放在提高技术水平,合理开发资源,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和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方面。企业从联合项目中分得的产品,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的部分,由国家调拨分配;超计划部分和未列入指令性计划的,由分成企业自行支配。企业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诊断等方式取得经济收入,并折成产品、物资的,这部分产品和物资也由企业自主支配。凡作为本企业生产原材料用的,计划物资部门不抵扣原分配指标。
  九、企业以自有资金、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与外省联营的项目,在三年内免征调节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如所得新增利润在20万元以下,可以免征所得税二年。与外省联营的乡镇企业,在开办初期可以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所得税一至二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定期减税照顾。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净收入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10万元的,对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教育、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转让技术的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企业派出从事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人员,可以是本企业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派出的在职职工,凡从事技术服务的,可以按其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地区远近、时间长短等不同情况,提高经济待遇,具体幅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增加的开支,可以从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收入中列支,也可以由受援方直接支付。企业派出的离退休职工和社会招聘人员的经济待遇、报酬由派出企业支付的,可参照在职职工的标准办理;如由联合企业或受援方支付,可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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