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协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5年6月15日 皖政〔1985〕55号)
省人民政府:
发展地区和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是尽快吸收国内资金和先进技术,发挥本地区、本单位有利条件,扩大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加速经济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搞好省际和省内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联合,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报告如下:
一、外省、市来我省投资从事资源开发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我省应积极提供场地、劳务和资源。客方独资经营的,企业由客方管理,产品和利润按协议分成,客方分得的产品完全由其支配;同我省合资开办的企业,由双方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一方单独管理,产品和利润按投资比例或按协议分成。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企业,出口产品的配额和外汇分成,对客方可给以适当照顾。
凡向我省提供资金或设备等,以补偿贸易形式合作的项目,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补偿;也可应客方的要求,在项目投产前调剂该种产品或其它物资补偿。补偿产品的数量、价格和期限,可适当给予优惠.补偿期满后,客方对产品仍有需要,可以签订合同,继续保持供应关系。
二、外省、市以合资、独资和补偿贸易形式在我省兴办企业,均列入我省地方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施工力量和建材供应。基建“三材”的不足部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视资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对重大的合资项目,可在资金安排方面给予照顾。凡用贷款合作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措性项目,新增利润可先归还贷款,后缴纳所得税。生产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免税三年;列入省科委计划的,免税二年。客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产品或物资,完全由其自主支配。
三、外地来我省对口支援、传授技术、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和技术改造的,除按合同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工资外,还可以再按实际工作成果,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费;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对支援单位,可根据支援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新增税后利润(或减亏)分成。
四、凡向我省转让或帮助我省推广应用研究成果、先进技术的,我省有关单位除付给相应费用外,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给对方提供所需的产品或物资。对方也可以技术入股、定期分红。对愿意来我省研究、试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省外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积极提供各种条件,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对外地派人来我省学习或要求转让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