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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

  严禁转手加价倒卖紧缺生产资料计划指标、供货合同及提货凭证。生产企业之间,物资经销部门之间,为了生产和供应需要,经计划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将多余的物资(包括不对路物资),按照国家定价或经双方同意按照对等原则到交易中心进行交换,调剂余缺。确需出卖的只能按原价或按保本原则作价,不得从中牟取利润。
  物资经销部门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要本着为生产企业服务的精神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按规定的物资作价办法作价,凡自行将平价转议价销售的,平议价差额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不作企业留成。
  四、继续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按国务院[1984]67号、[1985]36号和省政府[84]2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以与外单位搞协作,但直接销售给农民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
  五、加强对农副产品的物价管理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应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对已经放开的农产品中的重要副食品、工业原料、紧俏出口商品,要规定指导性价格。要防止鲜活副食品乱涨价。采购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准抬价抢购紧缺的农副产品。也不准压价收购,抬价销售。
  六、各种非商品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医疗、邮电、文化、教育、交通、水电、房租、旅馆(包括宾馆、招待所)和其它与人民生活关系较密切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饮食业的价格,要按照规定的毛利率执行。
  七、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当前出现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有不少是属于经营思想不正,党风不正的表现,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组织检查下属单位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情况,积极推广“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活动,依靠企业内部职工,加强物价监督。
  物价检查要经常化。为了配合价格改革出台,要求国庆节前,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工商管理、银行、财政、审计、计量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检查的主要商品品种目前暂定为定量供应的粮、油、豆制品、民用煤和重要副食品、糕点、冷饮、烟、酒以及钢材、生铁、原煤、焦炭、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废钢铁、汽车、尿素、石油、呢绒、毛料、彩色、名牌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摩托车等重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以及本通知第六条所列各种非商品收费等。在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等案件时,要实事求是,掌握政策,奖罚分明。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严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对那些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由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者或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事实确凿,久拖不决的案件,要迅速结案。严禁对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对包庇袒护、阻扰处理违纪行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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