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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
 (1985年8月6日 皖政〔1985〕76号)


  为了坚决刹住乱涨价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务院[1985]36、75号等有关通知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物价管理,禁止越权行事
  在价格改革中必须做到令必行、禁必止,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越权调价或定价。凡越级自行变动价格的要坚决纠正。为了保证价格改革顺利进行,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需要调整或放开的,应商得省物价局的同意。
  二、日用工业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日用工业品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决稳住。凡国家定价的工业消费品,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临时价格、一次性价格)。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变动。产地工商企业不准提高出厂、调拨价格或缩小调拨扣率,销地不得抬价出售。有些工厂企业计划外组织原材料生产的国家管理的紧俏工业品,因成本较高执行原出厂价有困难的,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可以工商联营,可以委托商业批发单位代销,也可以不高于批发价售给零售企业。各类商业经营单位采购的各种生活消费品中的彩色电视机、名牌自行车、家用电冰箱和双缸洗衣机、呢绒、纯棉布及制品、食糖、普通火柴、洗衣粉、肥皂、煤油、机制纸、食盐、卷烟、名优酒等,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批发和零售价格。从外省计划外自行采购的其它紧俏日用工业品,一般也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个别品种确有困难,可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但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
  对轻工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和供销社在农村经营的商品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供销社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经营的商品价格,要按城市国营商业的订价办法执行。
  三、工业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部分要管严,市场调节部分要放开搞活
  国家和省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物资经营部门,除国家有专项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违反规定的,物价检查部门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
  按规定允许企业留成自销的产品(包括超产的),如钢材、生铁、煤炭、木树、水泥、纯碱、有色金属、汽车等都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明码标价,自由协商成交。省、市、县都要在今年内抓紧成立生产资料交易中心,一切生产企业和物资企业,都要通过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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