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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三)文件和电报要按照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四)应按照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将不同价值的文件材料分别组卷,联系密切的文件可以就高不就低。
  (五)卷内文件按文件内容之间的联系和事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重要程度等,进行系统排列。
  (六)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通顺、结构完整,并要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文件排列的次序。
  (七)永久、长期保管的案卷,要编写卷内目录,编定张号,填写卷内备考表,去掉金属物,装订时做到不漏页,不倒页,不压字。
  (八)填写案卷目录和书写卷皮,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美观。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积极对文书立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以保证立成案卷的质量。
  第十六条 归档时间一般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最迟不超过第二季度。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同级直属机构,各级专业主管机关要对直属单位的案卷质量实行验收发证制度,凡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就发给合格证。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机关档案室接收文书部门的案卷,按下列要求进行加工整理:
  (一) 对每年形成的案卷,一般应先按保管期限后按组织机构或问题的方法进行排列,再按保管期限、年代、机构或问题的次序统一编大流水号(归档文件不齐全的,可用铅笔暂编小流水号)。
  (二)不同保管期限的案卷应分别编制案卷目录。
  (三)根据档案内容和机关职能活动,逐年编写当年机关沿革和档案情况说明,其内容包括机关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员配备,机关领导人姓名、任职时间,机构和人员的变化情况,重要的工作活动,以及案卷整理的情况、问题等。
  (四)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制发的重要文件,除定稿和一份复印件归档外,还要保留两套复印件,分别按文号顺序或问题性质整理、编目,装订成册,另行存放。
  第十九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数量和效果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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