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1984年2月22日 皖办发〔198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加强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应予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 各机关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均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第二章 机关档案工作任务、机构、体制、干部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做好机关档案室工作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具体任务是:
  (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关的档案,向同级档案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为机关工作服务;
  (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五)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具有永久(地、市、县机关包括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
  (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机关档案内容有关的资料,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七)拟定本机关和本专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划,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培训本系统的档案干部;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机关必须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省直凡对下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专业主管机关,应成立档案处、科,对下没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应建立档案室。地(市)县直属机关也应建立档案室(科),区、乡(社)应建立联合档案室,由乡党委秘书集中统一管理各种档案,并承担对下属机构的档案业务指导任务。
  第七条 各机关的档案工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由办公室主任或政秘部门的负责同志具体领导。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家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