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投资计划。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按国家规定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技术改造(省、地、市、县)按国家下达的指标,控制总规模。关于项目的审批权限,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一千万元以上的由省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另作调整。
上述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计委审批的项目,其产供销需全国或全省平衡的,在审批前面征求省计委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利用外资与技术引进计划
省对利用外资与技术引进实行指导性计划。利用外资与引进项目的年总额度报国家计委审批,在国家计委核定的限额内,省计委经过平衡,分别确定部门和各地、市的资金使用限额。
进一步放宽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原材料、销路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需省统一平衡解决的条件下,地、市对每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分为三个档次:
(1)合肥、芜湖、蚌埠三个市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下;
(2)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五个市和巢湖、安庆两个地区放宽到三百万美元以下。
(3)其他地、市放宽到二百万美元以下。
四、物资分配计划
省计委对煤炭、重油、木材、水泥、钢材、生铁、铸管、焦炭、废钢铁、铜、铝、铅、锌、纯碱、烧碱、硫酸、橡胶、锅炉、导线、汽车等产品实行计划分配。废有色金属、铝材、铅材、钢材等产品由省主管部门管理。省计划分配的重点是: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的需要;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需要;省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的需要;重点技措项目的需要。其他各项所需物资,以一九八四年计划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各地包干使用,不足部分通过市场调节和外汇进口解决。各部门、地市、企业自行安排的生产和建设,所需物资均自行解决。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按照经济区划组织物资流通,并在主要城市建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调节社会供需,搞活物资流通。
省统一组织协作和进口的物资全部纳入省计划分配,各地市、部门自行组织的统配物资,谁组织由谁分配使用。
五、商贸计划
省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一九八五年,省只对十二种农副产品的收购量和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三种农副产品收购实行指导性计划。超过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收购的部分及其它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工业品中,省只对十六种产品的收购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十四种实行指导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产品,由各地、市计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收购数量报省计委,经平衡后列入计划。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和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
改进外贸收购计划。省计委目前管理的外贸收购商品有四百种,大部分属三类小商品。一九八五年,省计委对外贸收购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计委统一安排的出口商品和省列的二类商品共三十四种实行指令性计划,五十九种实行指导性计划。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完成指令性计划后超过的部分,可自行委托口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