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的原则是,控制建设总规模,下放项目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
  1、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贷款和利用外资安排的建设,按国家规定办理。省地方统筹、省财政自筹、超收能源交通资金(均为拨款改贷款,下同)和银行基建贷款及省统借统还的外资、集资、合资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
  地、市、省直部门的自筹资金和未列入省计划的联营、集资、合资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自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地、市计委和省主管部门在省计委核定的年度自筹基建控制指标内统筹安排,报省计委、财政厅、建行备案。
  2、对以下几个方面自筹基本建设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由各行署、市计委安排,抄送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报国家计委备案,建筑税按原规定办理:(1)用地方机动财力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2)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及县以下的医院、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建设;(3)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车辆、船舶的购置;(4)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5)用老企业的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住宅;(6)县以下乡、镇(不包括县、包括县所在的城关镇)建设的各种小型项目。
  3、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原规定由省计委审批项目的五道手续,现简化为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项目仍采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两道手续。
  4、放宽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大中型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小型项目中需报省计委审批的限额改为:
  需省投资的(含与地、市合资项目,并取得各承担投资的协议文件),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下同)以上的水利、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项目,三百万元以上的交通、轻纺工业项目,二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及非工业项目。
  不需省投资的小型自筹(含集资、合资)基建项目,但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燃料、动力、冶金、原材料工业项目,五百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轻纺、建材、化学工业项目,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及非工业项目。
  上述限额以下的,均由各地、市审批,合肥、蚌埠市和长江经济带的地、市(马鞍山、铜陵、安庆、芜湖市、巢湖、安庆地区),凡资金、原材料、产供销、建筑三才能自行平衡或解决的,可不受此限制,但其投资计划仍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5、放宽扩初设计审查权限。省计委负责对中央包干的大中型项目,省属大中型项目和省投资的部分小型项目(水利、水电一千万元以上,工业交通八百万元以上,民用建筑五百万元以上)的扩初设计审查。上述限额以下的省投资项目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