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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
 (1984年12月16日 皖政〔1984〕135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计划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比重过大,忽视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计划管理中投入产出不挂钩,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普遍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为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必须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它重要产品和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实行市场调节。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并使其成为实行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以促进我省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现对我省计划体制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计划
  农业方面。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对主要农产品需要情况,省下达粮、棉、油、麻、烤烟、生猪等产品收购和调拨量指标(包括数量、品种、质量)给地、市、县,作为指令性计划,并自下而上地签订合同加以落实。地、市、县按省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编制生产计划,将落实的指标上报,经过平衡确定省农业生产计划。
  工业方面。省对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对少数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一九八五年缩小为四十种左右,并做好主要生产条件的衔接。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实行一本帐,不层层加码。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和供贷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超计划生产的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全部可以自销(钢材的计划内部分,企业可自销百分之二的规定不变)。国家物资部门对企业自销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收购。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幅度浮动;自销的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以用来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企业要按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和需方提出的货单接受订货,属主观原因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将国家和省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罚款由企业留成基金支付。对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产品,企业可按照规定的方向,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努力完成计划,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除上述两种计划形式外的产品,均实行市场调节。地方、部门不再增加指令性计划产品,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增列指导性计划产品。
  运输邮电方面。省对客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及邮电业务总量实行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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