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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打开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工作新局面的通知[失效]

  凡使用贷款的技术引进项目,一般均实行税前还贷。如仍有困难,还可申请减免新增产品的工商税,用以还贷。
  技术引进项目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还贷;条件允许的,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二十。如因提高折旧率发生亏损的,也可以降低折旧率。贷款还清后,仍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对社会综合效益很好而企业得到甚微的技术引进项目,经批准后,可采取从技术改造资金中拨款补助或代为付息的办法予以支持。
  在资金(包括外汇)、原材料、销路不需省统一解决的情况下,地市和主管厅局可以直接审批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其中用汇三十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县可以直接审批五十万元人民币、其中用汇十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市和省轻工业厅作为试点单位,其审批权限可以扩大到二百万元人民币、其中用汇五十万美元。凡由地、市、县和主管厅局审批的项目,属技改性质的应报省经委备案,属基建性质的应报省计委备案,并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
  对需报省审批的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方案,属技改性质的由省经委牵头,属基建性质的由省计委牵头,利用外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方案由省计委牵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审,现场拍板定案,同时落实资金(包括外汇)来源、落实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落实有关协作配套条件,并同步评定税前还贷、折旧年限、减免税与还款期限。如定案有困难,由省引进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报省审批的项目,属于省审批权限之内的,自文到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没有批复,即视同项目已被批准。报省备案的项目,如省有关部门有异议,应在文到二十天之内提出明确意见,逾期不办,上报备案项目有效。
  一般贸易进口设备(单机)的审批,国家规定有统一表式,全省只有一枚海关承认的审查章。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单机进口仍由各地市外经贸局报省外经贸厅统一审批,在省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要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界限,允许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引进,鼓励主管部门与地市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联合引进。
  鼓励各省辖市,首先是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马鞍山市,到特区自设窗口,自办或联办企业,自己组织劳务协作;赚取的外汇,全部归本市和企业用于引进技术、进口设备。
  三、采取灵活措施,大力吸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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