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部门为了取得归口管理的产品数字或有关业务情况资料,需要对不属于本系统管理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也应报省统计局审批。
(3)行署、省辖市统计局一般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发在辖区内施行的定期统计报表,应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各行署、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发一次性的统计报表。
(4)县、地辖市统计局不得制发定期统计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行署统计局备案。
(5)行署、市、县各业务部门一律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6)行署、市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要求,应报省统计局和省主管部门统一考虑,一般不要随便增加。
(7)农村人民公社除因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可向生产大队、生产队搜集资料外,一律不得制发统计报表。
(8)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设立的各种中心工作办公室、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需制发少量一次性统计报表,应与同级政统计部门联系,办理审批手续。
(9)各级人民团体、科研机关不得向政府机关、工矿企业、人民公社、学校和城乡居民制发定期统计报表。如因特殊情况,需向上述单位制发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五、送请审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由制发机关备文将表式和说明书一式两份报送政府统计部门。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送期限、填报机关、受表机关等。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发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或备案日期,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认真填报。凡未按管理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以揭发检举;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七、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对于已经过时的或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每次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一九六三年九月二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