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应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另行规定。见习期满后,应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贡献和工作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工作人员的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五元),低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进入本职务的最低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就近套入职务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不实行新标准。对上述人员,都发给工龄津贴。
(六)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调入和招聘单位按所担任的职务重新确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七)根据中发〔1985〕9号文件关于“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规定,我省目前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含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八)各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标准,只能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不能自定工资标准。
对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和有一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其留用的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发展各项事业,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小部分。
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立。对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省财政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经济承包、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具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对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目前做到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
(九)这次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属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开支;行署、市、县(市)所属单位,由行署、市、县(市)财政开支。工资改革增资指标,由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办公室统一控制使用,各地区、各部门的增资指标,通过审批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核定。中央驻皖单位按照中央和省核定的增资指标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在核定的增资指标外,动用地方财力或其他收入额外增加工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