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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七元;满二十以上的,每月发十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分为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资标准见附表五)、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工人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事局审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制定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个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属于各级国家机关的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按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各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我省地方事业单位的,由省主管部门提出贯彻实行意见,经省科委会同省人事局审查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实行。
  对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突击提升职务的,要严格按照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和清理。
  (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领取职务工资。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调整领导班子,由原任职务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工资。原来已确定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干部,只能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也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对有专业技术称号,不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其目前实际从事的工作确定职务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专业技术称号可作为担任某一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
  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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