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以利于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要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学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要适当多增加一些。
(四)通过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中。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我省属五类工资区定为三十九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2、职务(含技术职务,下同)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省辖市、行署、县(市)、区(镇)、乡(镇)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按附表一、二、三、四实行。今后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的晋级增资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可在每个职务的工资标准范围内升级;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成绩很差的,则应降级。增加的职务工资,在年度工资增长计划指标中解决。
3、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五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所需奖金,仍从行政经费节支中开支。
(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可以有不同的结构因素。
省直和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各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局审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教学、科研、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接附表六、七、八、九实行。
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标准的水平,不得超过上述结构工资标准的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