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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
 (1985年5月4日 皖政〔1985〕39号)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建议将省政府目前办理的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省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行署、市政府办理,省政府保留对这些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批评、否决权。具体意见如下:
  一、下列事项,委托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由主管部门全权办理,并向省政府负责。文稿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承办,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发文使用省政府办公厅文头和专用发文代字,由办公厅盖章、存档。
  1、临时到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访问、考察的一般团组,属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委托省外经贸委办理,批复发文代字为“院政办贸出字”,上报发文代字为“皖政办贸函字”;其他方面的,委托省外办办理,批复发文代字为“皖政办外出字”,上报发文代字为“皖政办外函字”。有副厅局长、副专员、副市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分别由省外经贸委、省外办审理后,报省政府审批。
  2、接受在对外经贸活动中赠送的汽车(三辆以下),委托省外经贸委办理,发文代字为“院政办贸函字”;接受在对外友好活动中赠送的汽车(三辆以下)和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物品,委托省外办办理,发文代字为“皖政办外函字”;接受华侨等四种人自愿捐赠的汽车(三辆以下)、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款项及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物品,委托省侨办办理,发文代字为“院政办侨函字”。上述同意接受赠车的批复,均抄送省计委。
  3、在外国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外国和港澳客商在我省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委托省贸促分会办理,发立代字为“皖政办促函字”。
  二、下列事项,委托省政府主管部门审理,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备案。文稿由主办部门存档。
  1、县级城市的建设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由省建设厅审理。
  2、需经省审批的“农转非”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理。
  3、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班)的设置、调整和撤并,由省教育厅分别会同省职教委、省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理。
  4、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和撤并,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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