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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1985年2月1日 皖政〔1985〕11号)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五年不足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工作满十五年不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看,每年休假二十五天。凡符合探亲假规定的,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期间去外地者,除医药费外,一切费用自理。当年未休的假期,一般不得延至下年度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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