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老干部管理、党员党籍和审干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办理。
3、不服政纪处分(包括除名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属于国家干部,按干部管理范围,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属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
4、检举、控告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不服拘留、劳教、定性戴帽及社会治安、交通事故、户口管理、要求出国等问题,由公安部门办理。
5、不服刑事处分和刑事、民事诉讼等问题,由法院办理。
6、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及不服逮捕等问题,由检察机关办理。
7、法律咨询,由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原处理单位或当地政府办理。
8、右派改正工作的遗留问题和民族、宗教、台属、台胞、民主党派、起义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由统战部门办理。
9、侨务政策,归国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亲属安置、援外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外事、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0、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退职、退休、因公死亡或致残的抚恤、调动工作、工龄计算、转业干部分配。要求就业等问题,按照业务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有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1、有关科技干部的使用、流动、评定职称、家属“农转非”,因私要求出国出境,录用闲散科技人员,自费走读大专毕业生的分配等问题,由人事部门办理。
12、复退军人安置,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抚补助,城乡社会救济,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城镇聋、哑、盲人就业及不服城乡划定的阶级成份,原精简职工、下放居民的有关问题等,由民政部门办理。
13、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管理、科技纠纷等,由科委办理;有关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普知识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协办理。
14、教学改革,招生和学生的学籍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有关公办、民办教师的问题,分别由计划、人事、教育部门办理。
15、有关民主管理、劳动竞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工会、妇联、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16、医疗责任事故(含节育手术),上访人员中的精神、麻风病患者的治疗等问题,分别由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办理。所需费用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负担;本人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又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适当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