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党政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责任制
(1984年10月22日 皖发〔1984〕45号)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必须更加明确各级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职责、权限和重点,坚持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负责、分工办理的责任制。
一、分级负责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层层负责,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应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一)属于省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经过地、市级机关作过处理后仍然申诉的问题,应由省一级机关处理或复核。
(二)属于地、市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经过县(市)、市属区一级机关作过处理后仍然申诉的问题,应由地、市一级机关处理或复核。
(三)属于县(市)、市属区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经过区、乡、镇、街道处理仍然申诉的问题,应由县(市)、市属区一级机关处理或复核。
加强县一级(包括市属区)的信访工作,就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是减少群众越级写信和上访的关键。县一级应坚持多办少转的原则,使自办率(包括直属部门)占受理信访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信访部门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信访问题不得下转:
1、检举、控告区、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和不合理规定的问题;
2、不服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结论的问题;
3、涉及乡、镇(街道)之间的重大纠纷问题;
4、上访老户和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5、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问题;
6、带有普遍性、政策性,有待统筹解决的问题。
(四)属于区、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应由区、乡、镇(街道)一级的机关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区、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2、协助上级机关查处信访案件;
3、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随时掌握有上访迹象的人和事件,主动做好工作,就地解决问题。
二、分工办理
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按问题的性质和来信来访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1、不服党纪处分和检举揭发党员、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按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同级党委和党的纪检部门办理;不服团纪处分的,由团组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