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厅、局以上行政机关小汽车编制意见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直厅、局以上行政机关小汽车编制意见的报告
 (1981年7月3日 皖政〔1981〕99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8号文件精神,我们与省计委、经委、编委、财政厅、商业厅等单位共同对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1、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按中发[1979]83号文件和省委皖发[1980]12号文件规定配车,即: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政协主席,各配备一辆专车。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
  2、省直部、委、办、厅、局机关按国务院国发[1981]58号文件关于“正副司局长级干部(包括地、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三至五人配车一辆”的规定配车,即:按实有领导人数(包括同级离休干部)三人以下的配车一辆,四至七人的配车二辆,八至十二人的配车三辆,十三人以上的配车四辆。
  3、中央在我省的直属机构,比照省直行政机关配车标准配车。如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4、通讯业务用车,省委办公厅配车四辆,省政府办公厅配车两辆。
  5、省检察院、法院、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业务用车和外事外贸用车按国务院[1981]58号文件规定,另行规定;公安系统业务用车,按公安部规定执行。
  6、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核定后,缺编车辆从超编车辆中调剂解决。多余车辆一律就地封存,收回行车执照,停止供油。超编驾驶员,请省劳动部门统一调配和逐步安排。封存车辆,所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能转卖,更不得拆卸零、部件,转移工具,违者要追究责任。经技术鉴定后,对失去使用价值的车辆予以报废。超编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服从统一调配。今后,凡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超编的车辆要交行管局统一调剂,不得自行处理,新建机构,按配车标准予以调配。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减车辆的,一年作一次调整。
  7、今后,省直行政机关小汽车除新建机构外,原则上一律实行交旧换新的办法,逐步将旧车淘汰掉。需要更新的小汽车,由行管局统一平衡,综合申报,经省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核,由省计委按分配计划进货,所需经费,按资金渠道拨付。凡未经批准擅自购进小汽车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付款、转帐,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不予发放牌照,商业石油部门不供油料,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有权予以没收,交省主管物资部门按国家计划另行分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