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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失效]

  二、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四、居住在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大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乡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方可生育。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八条 提倡优生,开展婚前检查。不应结婚生育者,禁止结婚生育。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奖励和照顾。
  一、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予男方二十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四、生育一个孩子后,决定不生第二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证书。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五元,女孩六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农村也可以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实行奖励。
  五、凡分配住房或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六、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十四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七、国家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规定给予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全勤奖不受影响。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条件的乡、村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不按计划生育者,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计划外怀孕者,由所在单位和乡(镇)、村、街道、居民委说服动员其流产、引产,外出躲避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动员其就地流产、引产。拒不接受的,国家干部、职工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扣发夫妻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三胎扣发百分之二十;农民和城镇居民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直至接受流产、引产后,再全部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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