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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
 (1985年3月19日 皖政〔1985〕29号)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关系农村经济腾飞的大事。以前,我省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较差,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特别是办学经费普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须在逐年增加国家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集农村教育经费。为此,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各级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由县(市)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普通高中及完全中学、农业及职业高中、少数重点初中、重点小学、示范性幼儿园;乡(镇)管理普通初中、农业及职业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和扫盲教育.县设区的地方,普通初中由区管的,目前可维持不变;省重点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由行署(市)管的,也可维持不变。实行分级管理后,必须坚持中、小学校的合理布局,现有联办初中及小学不得随意分、合,也不得因行政区划而人为地限制学校的招生范围。联办初中的办学经费除包干经费外,集体筹集部分可由受益地区共同负担,各乡之间中、小学交叉的,经费应该合理负担,具体问题由有关乡、村协商解决。
  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按学校管理范围实行分级包干。各县(市)应将属乡(镇)管理的国拨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包干基数,原则上以一九八四年的决算(剔除一次性补助)为基数,具体由各县(市)核定,一次下达,不能减少,不得截留。教育事业费包干到乡以后,各市、县每年都要按高于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城市维护费)增长的比例,递增普通教育经费。增加为经费主要用于直接管理的学校和补助贫困乡办学。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业、乡镇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含集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按当地人均总收入计征,可以按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办法计征,征集总额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企业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在税前列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部分可列为“定项限额”。允许丰年多征一些,允许富裕地区多征一些。贫困地区要量力而行,合理计征。各地要抓紧时间,尽快把集资金额订入承包合同,以免影响全年集资工作。各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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