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6日 皖政〔1983〕68号)
国务院国发[1983]20号文件“关于
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已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20号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3]20号文件,概括了我国防治工业污染的基本经验,明确了防治工业污染的指导思想,指明了防治工业污染的基本途径,是我国防治工业污染的一个重要文件。各地要组织工业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防治污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自觉地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做到既消除了污染,又发展了生产。
二、要把防治工业污染切实纳入技术改造的规划。
各级计委、经委,各工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和下达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有防治污染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并与技术改造规划和计划,同步进行,组织实现。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调查表。这些项目的防治污染工程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要和主体工程统—列入计划,一并加以解决。其防治污染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在研究安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吸收环保部门参加,征求他们的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认真落实防治工业污染的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环保局八0年二月七日转发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企业以留用利润和减免税收的鼓励,促进企业开展“三废”综合利用。要按照省经委、建委、计委、环保局八0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老企业污染治理资金渠道问题的通知》规定,切实解决老企业防治工业污染的资金问题。各地征收的排污费,其中百分之八十一定要按照规定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一律不准挪用,违反者要严肃处理。要督促支持环保部门切实做好征收使用排污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