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1984年11月5日 皖政〔1984〕119号)
近年来,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指示和规定,各地、各部门对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宗教团体的房产情况,经过普查,已基本摸清。房管部门恢复了对宗教团体的房屋定租,或将房屋退还给宗教团体自行经营。“文革”期间停付的定租大部分已结算清楚,并商定了分期补付的期限,有的还补付了一部分租金。“文革”以来被占用、拆毁、改建的房屋,有的已退还或改为租赁,有的作了适当折价赔偿。被占用的寺观殿宇和教堂多数也已让出开放。全省已经落实政策的宗教团体房产近百分之七十,宗教界人士是满意的。
但是,全省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进展还很不平衡。不少占用单位对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有的出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拖着不办,影响了这项政策的尽快落实。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房产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和国务院又重申了这一政策。各地、各部门必须用党的政策统一思想,端正认识,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和阻力,切实把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作为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力争于今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妥善解决落实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宗教团体房产产权归属
宗教团体房产,是指解放后人民政府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即: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根据一九五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以及其他经各地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
1、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所属房屋,其产权属于教会所有。
2、佛、道教的寺院、宫观及所属房屋,为社会公共财产,僧、道有管理、使用权。确系个人出资兴建的带家庙性质的佛堂、小尼庵、道房为私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准予继承,其他人员无权继承。
3、伊斯兰教清真寺及所属房屋,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
二、落实政策的范围和界限
1、解放以后,被党政机关、军队、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宗教团体房产,均应全部归还给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