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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

  3、一九五八年以来,由于举办街道工业、福利事业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动员房主将自住房出租或出借,纳入私房改造了的,应当退还。
  4、私房改造的定租,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在此之前未发的定租按房主原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幅度给予补发,定租不足五年的,补足五年。
  5、凡符合私房改造政策改造了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一律不准倒回。应向私房主讲清政策,教育私房主服从国家法令。对强行夺占国家经租房屋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已经夺占的要限期迁出,拒不迁出者,要依法处理。
  6、对过去缓改未改的私有出租房屋,今后不再进行改造。当前城镇住房紧张,应当允许私人从自住房中挤出部分房屋出租。
  三、关于退房办法和落实私房政策经费问题
  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和解决“文革”前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和房屋,原是哪个单位造成的仍由哪个单位负担;原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占用单位或所在市、县负责。需要退给私房主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来的房屋,或者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也可以将原房折价收购。原房已拆除,按当地拆迁规定办理。退还给私房主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的房租收支,原则上不再与房主结算,所差定息也不再补发。但经房管部门改建、扩建使房屋价值增加较大的,可由房营部门将原房折价收购,或退给面积、质量同等的房屋,亦可将改建、扩建部分折价卖给私房主。
  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屋,如原属出租的,退还产权后,一般应保留现有的租赁关系,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办好换约继租手续,私房租金可略高于国家的租金标准,高出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还原房,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
  房屋退还后,现住户的住房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在未安排好迁让房屋前,私房主不得逼迫住户搬家。住户与私房主因房屋问题发生纠纷,经房管部门调解无效时,由地方执法部门仲裁。
  四、在工作安排上,首先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再解决“文革”前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各级党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任务大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一户一户地落实,力争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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