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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

安徽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2年7月6日 皖发〔1982〕66号)


省委、省人民政府:
  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和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省政府皖政[1981]182号文下达后,各级党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具体政策不够明确。各地迫切希望省有一个统一的妥善的处理意见,以便遵循。“文革”期间,我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挤占和没收了一批私房,部分市、县根据当时省革委会的文件,又错误地进行了私房改造;一九六八年以后下放城镇居民的私房被作价收购,作价款有的被抵为下放安置费等。据统计,全省“文革”期间需要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约有二十一万平方米。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六年,我省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已被改造的私房有二百九十二万平方米,大部分是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的。但是,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有的未按政策规定办事,降低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面。据统计,全省城镇错收错改房屋约有三十四万平方米。迅速处理“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和同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字371号文件的精神,我委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市、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和一九五八年以来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问题
  “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迅速地分期分批地予以发还。
  1、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挤占的私房要在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内腾出,退还私人。
  2、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
  3、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要尽快退还,不得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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