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集体耕地的布告
(1981年12月11日 皖政〔1981〕211号)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但是,由于缺乏全面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集体耕地,特根据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精神,布告如下:
一、农村社队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社队划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小塘小坝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管理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开矿、烧窑等。
二、农村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节省耕地的原则,对生产队、大队、公社所在地和农村集镇的社员住宅、社队企业、道路建筑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社队经济和社员收入情况,逐步建设。农村各类建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耕地。凡不按规划和未经批准在集体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要限期拆除,拆迁费由房主负担。
三、农村建房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社员建房用地,应由本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大队审核,公社批准。要提倡联户建房,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盖楼房。社队企业新建厂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动工。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四、国家建设用地,按《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要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