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县粗线条村镇规划进度,请于每季度末向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汇报一次。
二、关于制止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凡国务院国发[1981]57号文件下达之后发生的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均应查清处理。
(1)凡建房时没有村镇规划,但社员户建房地点符合椅台后来的规划,占地面积不超过《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应补办批准手续。如占地超过最高额限(包括以前的老户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其超过部分应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2)对不按规划建房的社员,除应令其搬到规划地点兴建、补办批准手续、交纳营建执照费外,还应酌情每户罚款二十元至四十元。
(3)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城乡干部,应查其占地过程和材料、资金来源等,根据上面两项加倍罚款,并令其退出耕地。对个别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以至法律处理。
(4)社队企业确需占耕地建房的,应按照《实施办法》定;补办批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加倍交纳用地补偿费;对不需建房的应拆房还田。
三、关于近几年城乡建房问题。
(一)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办发[1982]39号文件中关于“从现在起,几年内,农村建房不准再占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闲地内调剂解决”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有组织有领导地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积极认真地分期分批地从庄基地内部帮助无房户解决建房宅基用地,或从超出宅基地面积限额的户中适当进行调剂。
(二)社队企业、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农村建房的,应严格按中办发[1982]3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其建房:
(一)建房不按规划的;
(二)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的;
(三)不到结婚年龄的;
(四)考取各类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未分配回原籍的,以及服兵役期满后未回原籍的;
(五)凡出租房屋的,不论多少,一律不再批给宅基地面积。
五、对农村建房实行审定、收费。
(一)农村社队企事业,社员、集镇居民建房,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外,必须有村镇建设委员到现场检查、划线,否则不准动工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