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废止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废止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6月26日 皖发〔1984〕33号)
星罗棋布的小城镇,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依托,是发展乡镇企业的基地,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加快建设小城镇,使农村多余劳动力就地消化,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是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需要,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从建设共产主义的长远观点来看,逐步缩小“三大差别”,也主要依赖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这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以小城镇为中心,多层次的村镇体系
(1)小城镇包括城关镇、标准镇、农村集镇和小村镇。
(2)城关镇和经省批准的标准镇、工矿城镇为区级镇,由县(市)直接领导,并给以县级行政、经济机构的某些权力。区、镇同在一地的,可镇、区合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镇的负责人同时又是区的负责入;一般标准镇,镇、乡同在一地的,撤乡留镇,由镇领导村;有乡无镇的,现集镇常住人口超过千人,乡镇企业产值超过一百万元的,改乡建镇,由镇领导村;对乡管辖的农村小村镇,乡政府要加强集镇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镇,山区建镇的标准,可根据山区的特点,适当放宽。
(3)撤乡留镇和改乡建镇的,集镇设居民委员会,农村设村民委员会。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和发展小城镇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服务业
(1)对现在企业进行整顿。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经济责任制。小城镇的企业可以实行厂长(经理)承包制,也可以采用招标的办法,聘请能人承包,保证承包者有充分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