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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失效]

  凡生产任务饱满、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只要定额先进,单价合理,不增加单位成本中工资含量,保证质量,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有条件的车间、班组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的,超过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一半可进入成本,一半由企业承担。
  建筑行业可以推行“栋号包干”,按照全优工程的要求,采取计件工资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办法,工资全额浮动。
  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的经济责任制形式更应灵活一些。可以象农村那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由职工分配。工业集体企业应积极推行“除本分成”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所得都随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而上下浮动。各地、市也可选择一、两个国营小型工业企业进行试点。集体商业企业可联系经济效益实行浮动工资等各种责任制。
  七、改革国营企业奖金发放办法,不再按标准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控制,试行与经济效益挂钩。
  地、市奖金指标要与工商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挂钩。具体办法是:各地以省核定的当年奖金指标,除以当年工商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计划,分别得出奖金率。工商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实绩,乘以核定的奖金率,就是各地可以掌握的奖金指标。上交财政收入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奖金指标按比例同步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部分按奖金率减半计算。没有完成上交任务的,奖金指标按比例下浮。
  企业奖金指标也随经济效益高低上下浮动,使经济效益不同的企业在发放奖金上有明显差别。各地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不突破地、市奖金指标的前提下,分别确定奖金率,一般可用上交利润(含所得税)奖金率,有的也可用利税(实现利润和工商税)奖金率。为防止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企业奖金增长幅度应随上交利润(或利税)的增长幅度,“小超同步增长,大超分级递减”,但不予封顶。没有完成利税任务的要扣减或不发奖金。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政策性亏损企业,减亏视同盈利,也可适当提奖。
  职工个人奖金的发放,必须根据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严格考核,进行奖惩。要敢于拉开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坚决克服平均主义,不许再采用综合奖。对技术革新有贡献的,应予奖励。
  八、集体企业的奖金发放应该搞得更活一些,奖金可以没有限额,但一定要与经济效益挂钩,按经济效益增长比例增加奖金。企业的发奖额经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其他部门不得乱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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