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及其供销部门通过协作、串换、自行采购的原材料、燃料,可以按进价加合理费用,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自定价格。
八、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财务管理
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期纳税。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办企业可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一年、所得税二年,其中新办的饲料工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全年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也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其他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企业费用列支范围原则上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折旧率可适当高于城镇集体企业,以便加速乡镇企业的设备更新。利用贷款和集资扩大生产或兴办的企业,税前还贷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办法执行。
乡镇企业除向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为主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一交纳管理费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摊派收费。管理费也不得重复收取。现存的吃“环节饭”,不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种摊派、收费,一律取消。
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提高经济效益。挪用和拖欠的经费要限期追回。新办企业一开始就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对贪污、私分、盗窃企业资财者,必须严肃处理直至法办。
九、积极选用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要广开门路,不断壮大乡镇企业技术人员队伍。省、地(市)、县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开展技术培训,选送人员到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或其他企业定向培养;要广泛招聘、引进各类在职或退休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工资福利上给予较优惠的待遇;对作出重大贡献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可以给予高奖励,高工资;乡镇企业的技术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并享受应有的待遇。为鼓励知识、技术下乡,对于自愿由大中城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家在农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到小城镇落户。
十、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发展乡镇企业在实现农业翻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加速农业兴旺、农民富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对发展乡镇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帮助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