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门对待乡镇企业应和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列上户头,给予照顾和方便。
凡已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小农具,建筑、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仍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产品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行业发展规划、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鉴定、生产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
乡镇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以市场采购为主。国家计划供应乡镇企业和专项安排农村发展商品生产的物资,计划部门要按照专材专用的原则,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分配,单列指标,戴帽下达。凡纳入各级计划生产的产品,要及时安排物资供应。
省里下拨的发展县社经济的投资和支援老区生产发展的资金,应安排一部分发展乡镇企业;地方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为发展乡镇企业多筹集一部分资金,加上国家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和地方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分配。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在指标和利率上应给予优惠,在额度上要适当放宽,并按生产周期的长短确定还款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贷的,允许申请延期。对生产正常的企业,要逐步实行流动资金定额贷款。
乡镇企业的运输计划,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向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申请,审批后即可组织承运,不必再经产品归口部门批准。
六、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
乡镇企业要充分利用多渠道、开放式的流通体制,尽快使企业由生产型变为生产经营型。乡镇企业的产品,可以通过自己的运销渠道在市场经销,运销不受产品数量、经营方式、行政区划、行业归口、运输工具等限制。乡镇企业可以在城镇建立经理部、贸易中心、贸易贷栈、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等固定经销基地。也可以采取代销、联销、参加订货会、物资交流会等方式,积极推销产品。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外贸部门或直接与外商洽谈进出口业务。
要重视储藏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地兴办冷藏业,增加一批保鲜设施,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七、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
乡镇企业的产品,由国家平价供应原材料和燃料生产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执行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制定临时价格。其他产品的价格均可随行就市并实行优质优价。小窑煤、小水电以及饮食、服务和修理业等,可以自定价格。交通运输业一般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有困难的,允许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