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以联合方式办乡镇企业。乡村与乡村,乡村与国营、集体企业,企业与个人,都可以实行联营。联合的内容,可以是生产的,也可以是资金、技术、供销或者其他方面的。各种联合都不受行业、部门、所有制形式和行政区域的限制,有条件的,还可以引进外资。
鼓励集资开办乡镇企业,可以集资招工或带资进厂,现有乡镇企业要广泛组织本企业职工集资入股,也可以吸收外单位投资,以扩大生产规模。入股集资可以在一定比例内按股分红。
新办乡镇企业,一定要冲破多年来吃“大锅饭”的、“官办”的发展社队企业的旧模式,走专业户、专业村、联合体、合作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新路子。
三、发挥优势、合理布局
凡是有资源、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都应当放手发展。当前,各地在重点发展建筑、建材、食品、饲料、采矿、能源等行业的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准突破口,发挥优势,集中力量发展,以取得更好的效益。
凡适宜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更多地安排乡镇企业加工,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省拨给县发展工业的平价机动粮应有一部分用作乡镇食品和饲料工业企业的铺底粮。
凡适合乡镇企业开采的小煤矿、小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国营矿山边角矿、残留矿,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开采,煤炭、冶金、化工等部门应积极协助规划,提供技术,加以指导。
具备外出施工技术条件的乡镇建筑企业,允许进城、跨地区、出省参加投标,承包施工任务。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建筑专业公司或专业队,逐步做到设计、施工、建材生产、运输供应配套成龙。乡镇企业和建设管理部门对建材、建筑业要积极扶持帮助,但要防止统得过死。
城市国营工业要积极向乡镇企业扩散产品和安排零部件加工,带动乡镇企业发展。
四、保护、尊重企业自主权
乡镇企业无论是集体所有或个人联营,还是个体企业,其财产所有和各项自主权益,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方式平调其物资、资金、劳力,不得随意干预、限制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今后不准以任何借口上收企业。凡一九七九年以后上收的,应查明情况,认真处理,能够划回的应尽量划回。对于任何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五、各部门都要同心协力支持乡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