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7月23日 皖政〔1980〕142号)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搞好兽医站的整顿和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牧业的现代化,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公社(区)畜牧兽医站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实行社(区)办公助。一般以公社为单位设站,有区的,也可以区设站。
第二条 畜牧兽医站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中西兽医结合,认真做好防疫、检疫、治疗、阉割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三、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科学养畜、养禽和饲料生产的先进经验。
四、改良畜种,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牲畜质量。
五、积极推广畜病合作防治制度。
六、培训防疫员、饲养员、配种员。普及畜牧兽医科学技术。
第三条 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有关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由县(市)农业部门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由公社(区)负责。畜牧兽医站站长要选择懂技术、会管理、有干劲、作风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由管理部门任免。
第四条 畜牧兽医站的编制,根据公社(区)范围和畜禽数量由县(市)主管局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任何单位不得向公社兽医站安排人员。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增加兽医人员,由县(市)主管局会同劳动部门编造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劳动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畜牧兽医站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和财产归畜牧兽医站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经费来源,主要是向参加合作防治的单位及社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未开展合作防治的地方,可收取阉割治疗费。收费标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报上一级农业部门批准实施。
国家拨给的社办公助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合作防治的因农业受灾减少收入的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工资补助;站房维修和较大医疗器械设备的添置。由县(市)农业部门统一掌握,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