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 皖政〔1985〕15号)
废钢铁是国家统配物资,是钢铁工业的重要原料。目前,我省废钢铁的管理比较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插手废钢铁收购,有的随意串换钢材,有的自行外销。这种现象如不制止,将严重影响我省的工农业生产。
为了加强废钢铁管理,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废钢铁不准进入市场,不准自由销售。
二、各部门、各厂矿企业的废钢铁,包括边角料、彻头彻尾和报废的设备,都是国家资源,除更新报废的汽车、锅炉由物资部门回收外,统由当地供销社回收,按计划统一调拨,不准自行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废钢铁经营。
三、经批准发照的集体代购点和个体户,只准收购城乡民用的废金属,不准收购厂矿企业的废钢铁、废金属。收购的废金属要全部交供销社,不准自行销售。违者,应吊销执照,严肃处理。
四、运输部门对外运的废钢铁要严格控制。未经省物资回收公司审批,一律不准同省。擅自外运的废钢铁,予以没收;对检举、查扣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