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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意见

  三、实行优惠政策,减轻农民负担
  对贫困地区,要根据其贫困程度,在税收等方面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利休养生息,发展生产。
  (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农业税。大别山区、沿淮行、蓄洪区的贫困乡、村,从今年起,按照不同贫困程度,减免农业税。其中金寨、霍山、岳西、太湖、潜山以及沿淮行、蓄洪区的最贫困乡,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其作视情况减免农业税一至二年。以乡为单位,由县报省核减。一般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按灾情核减当年农业税。
  (二)外地到贫困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业、工厂等),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的所得税以及由县自收自用、不在财政包干范围内的地方税和农业税附加,除省另有规定外,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幅度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四)给予贷款优惠。银行对大别山区、沿淮行、蓄洪区的十个县的贫困乡发放的贷款,可以放宽额度,放宽期限,放宽自有资金比例,并给予利率优惠。同时由省农业银行相应增拨开发性贷款指标。
  (五)优先供应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贫困地区的化肥、农药、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计划要优先给予安排。
  (六)国家在贫困地区兴办的水库、电站、林场、农场和自然保护区等企事业单位,应适当让利于民。要认真解决好库区遗留问题,水库的水费,发电、水产和进入主伐期的木材收入,在当地群众未脱贫之前,应划出一定比例交所在县用于安排水库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七)对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可由商业、供销部门赊销给适量布匹、成衣、蚊帐和絮棉。赊销货款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免息贷给。赊销额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商业、供销部门要健全赊销手续,加强管理,在群众生活好转后分期收回欠款。地市县也可以在历年救灾、救济结余款中给予适当安排。
  (八)建立贫困地区建设基金(不包括银行贷款),由贫困地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把分散在各部门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集中起来,发展生产建设。
  (九)认真清理一切不合理的提留。对合理的提留也要控制在群众能承受的最低限度内。任何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向贫困地区乱摊派、乱收费,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大别山区和沿淮行、蓄洪区的最贫困的乡村免购国库券。其他地区的贫困乡村是否免除,由县(市)自定。
  四、搞活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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