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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意见

  二、采取更灵活,更开放的政策
  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对这类地区必须采取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政策,给这些地区的农民以更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一)贫困地区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群众可以自主选择经营形式,有些生产经营项目群众要求个体经营,应当允许。只要有得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尽快摆脱贫困而又为群众拥护的政策和办法,都是好政策、好办法,都应当允许实行。
  (二)贫困山区的林业生产,应本着放宽、搞活的原则,根据各地山情、林情、民情,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责任山已经订好合同到户,群众不要求变动的,应该稳定完善。有些地方多数群众要求改变责任山管理形式的,可以实行林业大包干到户。贫困山区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种植的树木为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自主处理,可以折价有偿转让,允许卖活“立木”。不便归户经营的远山、瘦山,可以实行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可以由专业大户牵头承包,收益大头归承包者,承包大户经营需要招请工人,数量不受限制;也可以由外地群众承包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大头归外承包者。乡村林场要实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可以实行场长或场员承包,可以折价作股办林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也可以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应按群众意愿确定。山场承包到户后,林业部门要按合同规定给予造林补助费,育林基金由县安排使用,不再上缴。
  (三)贫困地区一切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允许并鼓励农民开发利用。可以由合作经济组织开发,可以由农民联户开发,也可以由农户个体开发。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进外资,国营、集体、个人都可以引进。对引进外资兴办的企业,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还要积极吸引外省、外地、外县的资金,以加速开发贫困地区的步伐。
  (四)从今年起,贫困地区的农、林、牧、副、土特产品(包括粮食、木、竹),一律由统购、派购改为自由购销。与此同时,有关国营部门和合作商业部门应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贫困山区的木材砍伐,在坚持砍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资源情况,核定采伐量,发给砍伐证,凭证砍伐;也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砍伐,开放竹木市场,允许自由出售,允许以木换粮换物。某些需要保护的药物资源,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收购部门出售,以保护资源,永续利用。
  (五)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由原耕者造林种草,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围垦区要逐步退垦还湖,还可以改田养渔、种藕,退耕后,口粮不足的由国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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