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建设用地申报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均须逐级报省政府审核、审批。其中按规定须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项目利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存量建设用地,暂按我省原建设征(使)用非耕地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其中征用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应按季以市(地)为单位集中上报省土管局备案。
利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用地,属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使用耕地的,按我省原建设占用耕地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同时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严格执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拆旧房建新房的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暂按我省原规定标准执行。
在林地“冻结”期间,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用地涉及征用耕地的,按
《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新的征用耕地补偿标准。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确定。
各地申报审批建设用地时,必须附具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小组预审、并原则通过的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原规定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税费征交凭证。
三、关于建设用地有关税费的征缴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桑、茶、果园和养殖水面),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或土地整理。耕地开垦费暂由我省原耕地复垦基金和造地费两项组成,收取标准和办法暂时不变。征用基本农田和城市郊区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仍应按我省原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所有涉及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办法和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暂按我省原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