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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30号 1999年3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土地管理局 1999年2月25日)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我省正在抓紧修订《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新的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前,就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设用地指标安排
  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1999年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前,对各地符合中发〔1997〕11号和中发〔1998〕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及列入全国2000亿元专项投资等建设项目急需用地的,其用地指标暂采取预支的办法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地可凭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冲抵预支指标后的计划指标,按《土地管理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申请用地。
  各地开展土地整理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继续使用。去年已经省批准和上报省待批准符合条件的土地整理项目,其折抵指标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91号文件执行,并可结转使用。今后的土地整理项目折抵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整理项目配给的建设用地启动指标,在项目完工前,只限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实施过程中必需占用的耕地使用。土地整理项目完工后,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和积存的启动指标可用于其他城镇、乡镇企业、农村居民住房困难建房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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