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省计经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54号 1999年4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省计经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1999年3月31日)
近年来,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日益严重,银行收息率逐年下降,严重危害了银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据调查,截止1998年底,浙江省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不含宁波市)4家省分行的应收未收利息就高达146亿元,比上年增长25%,其中欠息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欠息大户有253户,欠息总余额30.9亿元。这4家银行的贷款收息率1995年为92%,1996年为88%,1997年为84%,1998年下降到76%。企业欠息增加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经营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是企业恶意欠息情况严重,一些具备还本付息能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有意逃避付息。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9〕7号)精神,为集中力量依法清收拖欠利息,扭转当前较为严重的拖欠利息现象,化解金融风险,缓解财政压力,切实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现就浙江省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清收利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清收欠息的具体目标,建立健全各分支行收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确保今年贷款收息率比去年有所提高,并逐步提高到正常水平。各级银行要把收息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年终根据贷款收息率情况进行考评、奖罚。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徇私舞弊、经营管理严重失职等行为造成的欠息,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企业欠息大户通报和披露制度,切实改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