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四)力争年底前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多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党和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普遍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光荣,拖欠和拒缴社会保险费可耻的社会氛围,为使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舆论准备。
  (二)全面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各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有关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登记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后,应发给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证件,用人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在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时主动出示。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工商、税务、人事、技监、统计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制度。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在省政府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缴工作未提出明确意见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征缴办法,承担起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征缴办法,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条例》颁布前成立,但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条例》颁布之月起,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条例》颁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当月起,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