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9〕90号 1999年6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1999年1月22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发布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两个条例”)。这是两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两个条例,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任务要求,现就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对象
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员工以及各类临时用工。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上述城镇范围包括建制镇。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和对象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后,再予明确。目前,县(市)、区已实施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可按原统筹办法进行。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继续按我市有关规定实施。
二、主要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1999年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力争在1999年6月底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力争达到95%以上。
(三)力争在年底前对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追缴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