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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严格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省工商局会同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资格审定,并严格监督。具体资格和条件以及审定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技术监督局提出,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达。拖欠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棉花货款的棉纺企业,在未还清欠款前暂缓批准设点收购棉花。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当前棉籽加工能力已经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严禁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合、租赁、兼并等形式,理顺收购、加工和经营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棉花加工、经营设施和人力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管理,维护棉花市场正常秩序。
  四、改进地产棉供需衔接办法,减少流通环节
  地产棉供需全面推行产销直挂,由产棉市、县的计划部门组织当地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与用棉单位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衔接供需。
  为使我省省外棉交易和省内地产棉的余缺调剂纳入全国统一市场,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棉成本,由省计经委牵头、省供销社承办,筹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浙江工作站。
  五、完善棉花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
  省级棉花储备继续保持5000吨规模,其收储、轮换、抛售计划及财务结算等事项,由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研究确定。省级储备棉继续委托省供销社特产公司承担储备任务。省特产公司要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严格将储备棉与自行经营的棉花分开。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省级棉花风险基金制度。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可根据棉花供求形势,视财力可能,建立一定的地方棉花储备,承储单位为同级棉花经营企业,储备利息和保管费用由同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发挥棉花经营龙头企业在稳定市场中的作用。由省供销社特产公司视市场供求状况,适时掌握5000吨棉花资源,所需经营资金由有关银行安排,经营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给补贴。国家统一安排的棉花进口配额仍由省供销社特产公司和省轻纺集团公司负责使用。
  六、继续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
  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多少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提倡在一县(市)范围内由县(市)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统一贷款、统一还贷。
  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纺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的货款。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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