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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9〕12号 1999年1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国家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机制,降低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
  根据我省棉花自给不足,大部分用棉需从省外调入或进口的实际,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省内地产棉花产、购、销顺畅衔接和省外棉花有序进入,保持全省棉花供需总量的平衡。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新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为引导和促进棉花的正常生产、流通和消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省物价局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的宣传工作,并在遇有特殊情况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
  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繁区的良种棉加工厂、国营农场和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纺织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可以委托县级棉麻公司以及其他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收购、加工棉花。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棉花经营企业与产棉区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鼓励有条件的棉花经营企业牵头建立棉农合作组织,加工和经营其生产的棉花,并可直接与纺织企业衔接棉花产销,逐步发展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组织。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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