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镇海炼化生产的尿素的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巨化生产的尿素的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参照镇海炼化尿素价格制定;其他化肥的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节和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对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化肥的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由省物价局对部分品种规定全省最高限价。
四、建立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储备制度
为稳定化肥市场和价格,建立省级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储备制度。化肥风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级化肥储备补贴及调控化肥市场等支出,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制定。
1999年省级化肥储备数量为12万实物吨,储备时间为6个月,由省农资公司负责具体执行。储备所需资金商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解决,储备利息和费用由省财政拨补。
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用肥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储备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淡旺季差价,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淡季储备化肥。
五、落实化肥生产和流通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对扶持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确保落实。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要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的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银行对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
六、加强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本地区化肥供求总量平衡工作,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化肥价格相对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化肥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行为,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正常的化肥市场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