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9〕7号 1999年1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肥流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努力做好化肥产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现行化肥流通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工作,保持正常流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
  根据当前化肥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和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再实行“粮肥挂钩,综合作价”的化肥供应办法。全省化肥产销按照“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保供稳价”的原则,取消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要加强产销衔接与联合,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全省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实施。化肥进口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省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落实。
  二、规范化肥流通渠道
  供销社农资部门要适应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继续发挥化肥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化肥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供销社等部门制定。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