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1999〕3号 1999年1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等12项省政府设立的涉企等行业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
取消的涉企等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取消的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名单
1.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交易市场管理费)
2.企业单位人防建设费
3.教育配套费
4.土地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