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凭毕业生报到证在1999年9月底前去当地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逾期未登记的毕业生,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报到派遣手续,按自动放弃毕业生就业资格处理。毕业生如在2000年5月底前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则于2000年6月底前去当地人事局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由当地人事局将关系及档案转交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户粮关系允许挂靠在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的集体户。毕业生可继续在人才市场中自主择业,落实用人单位后到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办理派遣及转移手续。对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择业,已派遣回生源地的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如于2000年6月底前在非生源地落实用人单位的,仍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派遣手续。
(七)计划内自费大中专(含电大普通班)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用人单位后,应办理录用派遣手续。
(八)国家承认学历但暂未列入国家就业派遣渠道的非在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用人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后,经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其文凭、学习期间材料、能力等作鉴定或测评后,可到市人事局办理派遣手续,享受同等学历人员待遇。具体办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计划的编制、申报及执行
(一)国家教育部所属高校、本省省属高校、外地地方高校和外地地方中专毕业生的接收计划,由市人事局编制下发。
(二)市属高校、中专毕业生的接收计划,由各校根据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情况,提出建议计划后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定后下发。
(三)业务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和部(委)、厅(局)所属中专毕业生的接收计划,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议或向行业院校搜集信息,负责汇总毕业生接收名单,于5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定后下发。
(四)各县(市)所属单位经双向选择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县(市)人事部门必须及时将毕业生名单报市人事局备案,以便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学校衔接落实,并将这些毕业生列入国家就业计划。
(五)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人事局下发的接收计划或派遣通知,不得接收无计划或未经市人事局鉴证同意的毕业生。在甬部(省)属单位应优先接收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就业计划前,须于6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