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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1999年市区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甬江新区和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岛”)范围内的单位暂不接收外地生源高校专科毕业生;全市范围内暂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确属我市企业急需、本市无生源的特殊专业外地毕业生,可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接收。
  (六)各级国家机关原则上不直接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确因工作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报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在核定编制、计划范围内,经考试择优录用高校毕业生。
  (七)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对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须事先征得当地人事部门同意。
  (八)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去非国有单位、农村工作。去乡镇、街道、三资、个体、私营等企业及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党团关系、出国政审、档案、养老保险、转正定级定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九)鼓励本市生源毕业生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人事关系、党团关系、档案、出国政审、养老保险(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并可计算工龄)等均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三、就业办法
  (一)凡国家统一招收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实行自主择业。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二)对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生源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别困难毕业生,由当地人事局采取指令性计划安排就业,有关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三)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双向选择时,用人单位必须认真面试和仔细审查有关资料,毕业生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用人单位属县(市)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人事局鉴证;属市区和“三区一岛”的,协议书必须经市人事局鉴证。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如发现毕业生有失实情况的,所签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可不予接收。
  (四)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人事局、有关主管部门及单位报到。如超过本人报到证有效期3个月仍未报到的,由各地、各部门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
  (五)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双方应签订并严格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有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聘用(劳动)问题产生的人事纠纷,可向当地政府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应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见习期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如毕业生见习期间出现用人单位倒闭或破产等特殊情况,允许毕业生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单位,调整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如不属特殊情况,在见习期间未解除合同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由各地、各部门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再负责其人事等关系,宁波市范围内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上述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如其他单位违反规定接收的,该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暂时停止为该接收单位提供人事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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