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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3号 1999年1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市”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对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但目前由于毕业生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毕业生就业机制转换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尚未配套完善,加之国有企业减人增效、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事业单位控制人员增长等原因,毕业生就业工作难度较大。为切实做好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稳定毕业生接收数量,提高毕业生引进质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资源配置方式,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积极接收本市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去各类所有制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
  二、就业流向
  (一)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受单位性质、计划编制等条件限制,均可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研究生。
  (二)各类高校本科毕业生及本市生源专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三)各类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就业。允许在甬中专有一定比例品学兼优的各县(市)生源的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允许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区)生源中专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允许县(市)生源中专毕业生在各县(市)间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允许非师范类毕业生去教育系统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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